《通州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管理區政府法律顧問,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17〕27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對原《通州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試行)》予以修訂。
二、主要內容
工作規則共十六條,對區政府法律顧問的資格、職責、權利義務、選聘程序、管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此次修訂的主要變化有:
(一)明確區司法局承擔區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職責,負責區政府法律顧問的服務和管理。2019年機構改革后,區政府法制辦公室相關職責劃入區司法局,區政府法制辦公室不再保留。故將原工作規則中規定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履行的職能改為由區司法局履行。
(二)刪除原《工作規則》第九條中“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的規定。工作規則中對擔任區政府法律顧問的條件要求較高,考慮到我區律師隊伍實際,根據工作需要且符合《工作規則》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律師可以續聘。
(三)調整對法律顧問的考核規定。年度考核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將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及調整的重要依據。通過強化政府法律顧問管理,推動法律顧問更好發揮其在法治通州建設工作中的參謀作用,為全面依法治區增智助力。